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8民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21层2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西向镇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义庄二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委,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上诉人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腾公司)、原审被告**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壹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23)豫0882民初306号判决,改判支持顺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壹腾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腾公司承担。庭审中,顺力公司明确其本诉不服金额为272411.6元,反诉不服金额为218763.43元。事实和理由:一、关于双方对案涉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责任比例问题,一审认定顺力公司承担70%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顺力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认定顺力公司的责任有两项:应当预测到用料不足的安全隐患,未与壹腾公司及时沟通,不够谨慎;钢板桩出现倾斜后未及时补救。壹腾公司的责任有三项:提供的设计方案有缺陷,限定施工用料,不做内支撑及使用2米的八字撑(过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地基施工,且具备地基施二叁级资质,应预测用料不足的安全隐患,不够谨慎;开挖深度过深,远大于基坑至设备房的净距。(一)一审认定顺力公司“应当预知安全隐患并及时与壹腾公司沟通”没有事实依据。首先,一审已***腾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地基施工企业,且具备国家颁发的施工资质,在与顺力公司签订合同前已将施工方案确定,并询价多家公司,2021年9月8日将施工用料数量清单发给顺力公司,并在2021年9月9日将其拟好的《沁阳钢板桩合同》发给顺力公司。可见其对施工内容十分了解,为节省开支,限定用料,顺力公司是否告知用料不足存在隐患已无意义。其次,一审认定壹腾公司应当预知用料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存在过错,既然法院认为壹腾公司应当预知,那么在其明知的情况下,顺力公司已经不具备告知提醒的必要。最后,顺力公司无法预知安全隐患,因为安全隐患发生于开挖的过程中,而非钢板桩支护完成时。具体理由是:根据施工流程,顺力公司在完成钢板桩支护后已撤场,随即壹腾公司对基坑进行开挖,本案基坑采用的是9米及12米的钢板桩,而壹腾公司开挖的深度竟达到10米之多,导致钢板桩支护的底部悬空,与泥土无嵌固。而顺力公司此时已完成施工并撤场,对此并不知情,不可能预知安全隐患的存在。综上,顺力公司无法预知安全隐患,且壹腾公司作为专业的地基施工企业,自制方案找人施工,无需提示告知。如顺力公司施工存在钢板桩打歪打斜,或者支护脱落等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所应当。而一审却以未与壹腾公司充分沟通用料,未告知安全隐患为由,认定顺力公司承担责任,过于牵强。(二)一审认定顺力公司“在钢板桩出现倾斜后未及时补救,造成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设备房倒塌、设备损坏的严重后果”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一审为明确“造成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设备房倒塌、设备损坏”的原因,专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审也将该鉴定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纵观该鉴定报告,未显示“钢板桩出现倾斜后未及时补救”是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等的原因,一审无权超出鉴定报告,创造事故原因。另,钢板桩在完成支护后已一体成型,在发生倾斜后再补救是否有效,是否能避免损失值得商榷,一审不应超出鉴定报告给顺力公司找责任。二、关于“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所造成的施工费损失及租金损失”问题,一审认定金额错误。因案涉基坑在坍塌后回填重做,二次施工的材料增加,基坑更大,并且在基坑施工之外另增加了污水池施工,所以案涉工程的施工成果是第二次施工的内容。因第一次施工的成果不存在了,所以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把第一次施工产生的费用作为损失。因此,施工费损失为原合同金额155000元;租赁费损失,为2021年9月9日进场的租赁物自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20天)的租赁费,其中钢板桩122支,8元/天/支,20天租赁费19520元,钢支撑92米,3元/天/米,20天租赁费5520元,共计25040元,因此租赁费损失为25040元。另根据上诉状第一项理由,以上相关损失均因壹腾公司过错导致,应由壹腾公司自行承担,与顺力公司无关。三、关于顺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一审认定“顺力公司没有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司法鉴定报告未指出顺力公司施工存在不规范问题,且壹腾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出具《工程量确认单》记载“数量无误,无需调整,符合要求”,一审却认定施工不规范,进而驳回顺力公司的违约金主张没有依据。四、关于设备损失问题,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仅依据现场照片和案外人的转账记录认定设备损失,证据不足。一审开庭时,法院曾要求壹腾公司提供设备购买发票、设备原物等,壹腾公司均无法提供。顺力公司至今未见到所谓的设备,更不清楚是何种设备,损坏情况如何,且案外人**等身份不明,相关转账记录与本案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本案应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设备折旧损坏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从而确定相关损失。 壹腾公司辩称,顺力公司的上诉事实理由错误,且没有新证据,依法应当驳回。第一,顺力公司关于责任比例的事实和理由完全在混淆客观事实,曲解一审判决内容,且没有新证据予以支持。一审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认定顺力公司承担损失的70%比例适当。第二,关于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造成的施工损失问题。双方签订钢板桩施工合同后,壹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55000元,但顺力公司并没有有效完成钢板桩施工工程。故,顺力公司第二次钢板桩施工是对第一次施工的钢板桩倒塌后进行的补救施工措施。顺力公司第二次施工的费用才是其给壹腾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一次施工款155000元是壹腾公司支付顺力公司的工程款,不能计算为损失部分。至于租赁费,一审依据顺力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没有错误。第三,因为顺力公司的钢板桩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驳回其违约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关于设备损失。首先,设备损坏是客观事实且证据充分。其次,设备房倒塌、设备损坏与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具有因果关系。最后,壹腾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赔偿一污厂设备款217000元,该217000元就是顺力公司施工的钢板桩倒塌给壹腾公司造成的损失。据此,一审根据证据认定设备损失21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顺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壹腾公司、**委连带支付顺力公司工程款276891.60元,并支付违约金83067.48元;2.本案的诉讼***腾公司、**委承担。 壹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顺力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问题给壹腾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91431.2元(包含鉴定费45000元)、违约金7750元;2.本案反诉费由顺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顺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钢板桩工程施工等。壹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委为壹腾公司的现场负责人。 2021年9月6日至8日,壹腾公司***与顺力公司李自强通过微信磋商工程价款、施工用料、合同条款等问题,***将施工用料发送给李自强,内容为:内撑80米+(6个×2米)=92米;92米×350元/米=32200元;桩12米桩75根+4角折合8根=83根;9米桩29根;83+29=112根;(运费140元+打拔360元)500元/根×112根=56000元;租费8元/根×112根×30天=26880元;打桩机来回4次×6000元/次=24000元;32200+56000+26880+24000=139080元。2021年9月9日,顺力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壹腾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板桩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总干河末端与一污厂管网连通工程;2.工程地点:沁阳市总干河末端与一污厂;3.工程内容:***板桩施工;4.开工时期:2021年9月9日;二、承包性质:包人工、包打桩机械、包进度,含钢板桩及所有内支撑;三、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暂定基坑一个(12米×11.6米,4个面=**47.2米),施工要求:用88根12米钢板桩和30根9米钢板桩及4根角桩,折合126根钢板桩,钢板桩*打拔360元,另加运费150元/根,共计64260元,租赁8元/根/天*30天*126根=30240元,支撑围檩暂定92米*安拆每米400元=36800元,支撑打桩机进出场6000元每单次*暂定4单次=24000元。共计金额155000元,大写:壹拾伍万伍仟元整。以实际用量结算并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本次工程包含机械打拔费、钢板桩进出场运费、钢板桩吊装费、钢板桩桩机进出运费、包含***板桩30天租赁费,钢板桩与围檩支撑不足30天按30天计费,超出30天后钢板桩8元/支/天,钢围檩支撑费3元/米/天,费用按实际用量及天数另计。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接甲方通知安排钢板桩及桩机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款44500元整;甲方通知乙方拔桩、拆除钢支撑前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即110500元。五、损失赔偿约定:1.***因甲方问题造成的无法拔出、遗失、严重变形报废,甲方需按6000元/根赔偿乙方,赔偿部分***桩租金以实际赔偿款到账时间为终止租赁时间。2.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施工,工期相应顺延。3.如果因为乙方操作不当或者违章施工造成材料损伤,或第三者受到伤害,后果由乙方承担,若造成停工或延误工期,乙方需按照合同金额的5%向甲方赔偿损失。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最终由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六、双方权利与义务……2.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坐标、放线及水平标高点,保证其准确性,并告知地下燃气电源管道、电信军用电缆等等一切。如无说明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后果。(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按照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国家规范负责进行施工,在各方面均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5.做好现场各类原始施工记录和有关报表,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6.乙方在施工中,因自己操作不当或违章施工造成的材料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若造成停工或延误工期,需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七、违约与争议……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约或者未完成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八、其他条款……2.双方协商同意有关的补充合同条款和一切协议,如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备忘录、文件纪要均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作用。如内容有抵触的则以最后日期双方签订的有关文件内容为准。……九、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毕,款项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壹腾公司在甲方处加***,甲方代表:**委顺力公司在乙方处加***,乙方代表:李自强。合同签订后,顺力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顺力公司在壹腾公司选定的坐标处打钢板桩、做围檩,壹腾公司负责挖土、降水。顺力公司的施工做法为:钢板桩做上下两层围檩,下层围檩做有四侧,四个角用2米的八字撑支撑;上层围檩做三侧,南边没有做围檩,三侧围檩用两个2米的八字撑支撑;上下层围檩均未做十字撑,钢围檩用料92米。2021年9月20日完工,工程量确认单显示:……14号开始施工,第一层钢支撑加班至晚21:00完成。……17号第二层钢支撑施工完成,2层共完成钢支撑施工92米。钢板桩施工数量无误,无需调整,符合要求。21.9.17号因下雨钢支撑施工数量无误,符合要求。……20号完成施工。顺力公司李自强、壹腾公司**委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摁印。后顺力公司退场,壹腾公司继续挖土、做降水。壹腾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片显示,顺力公司所做的围檩中间有焊接现象。2021年9月22日的照片显示,第一层围檩已有弯曲现象,壹腾公司在第一层没有做围檩的地方用两根方钢进行支护。2021年9月24日,钢板桩出现倾斜、基坑坍塌。2021年9月25日,基坑东边3-5米处的设备房倒塌,设备房里的设备被损坏。2021年9月30日,沁阳市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乐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废水自动监控基站更新建设合同》,合同价款为528000元,经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由壹腾公司赔偿沁阳市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设备款217500元,该款项已由壹腾公司员工***、***、***转账至**账户。壹腾公司因赔偿设备房而支出预制板花费2221元、门窗花费1000元、砖块花费3470元(包含运费),共计6691元。 **委与顺力公司李自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委于2021年9月22日、24日将现场照片发送给李自强并进行语音通话。庭审中,顺力公司李自强称“2021年9月25日**委给其打电话让其拉加固钢板桩,李自强说在郑州再拉料跑过来来不及,建议壹腾公司中间加两层横梁支撑,壹腾公司买不来400*400的钢支撑,用大约十公分左右的方管代替。后来过了一两天左右说设备房又塌了”。顺力公司李自强与**委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9月30日,**委给李自强发语音,主要内容为“行,你看你的方案咋定,咱们就咋干,现在搞得我现在我也不知道咋干好了,你看咱们咋安全,咱们咋干,咋保证这个。不要再塌方都行了”。 2021年9月30日,顺力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壹腾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板桩补充协议(一)》,内容为:此补充协议所产生费用依双方于2021年9月9日原合同单价计费。包含钢板桩打拔施工费、打桩机进出场拖车费、钢支撑施工费等诸项。所产生费用以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一、打桩机进场费:2次×6000元/次=12000元(进出场时间2021年9月30号打桩机进场,2021年10月3号退场);二、钢板桩施工费:12米钢板桩64支(含3支转角桩)。67支×360元=24120元。(施工区域:基坑北侧30支,基坑东侧29支,增加5支);三、钢支撑施工费:159.2米×400元/米=63680元,12.4米(12.4米×3)+11.2米(11.2米×3)+8.8米(4个2.2米斜撑)=159.2米。二层计159.2米,牛角24个。注明:2021年10月3号进场400×400型钢支撑159.2米。2021年10月12号第一道钢支撑施工完成。2021年10月15号第二道钢支撑施工完成。四、增加12米钢板桩运费:5支×150元/支=750元;五、钢板桩租金67支×8元/支/天×30天=16080元(划掉);以上四项合计:116630元。以实际用量结算并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工程包含机械打拔费、钢板桩桩机进出场两次运费、钢围檩支撑进出场运费,钢围檩支撑施工费、吊装费。钢围檩支撑从进场日始退场日止(含30日),不足30天按30天计费。超出30日钢围檩支撑费3元/米/天,费用按实际用量及天数另计。六、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接甲方通知安排钢围檩支撑及桩机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款/元整。甲方通知乙方拔桩、拆除钢支撑及桩机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款/元整。甲方通知乙方拔桩、拆除钢支撑前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即/元整。七、补充协议生效与终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毕,款项结算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在甲方代表处签字,顺力公司加***,李自强在乙方代表处签字。李自强在该协议上备注:1.钢板桩、钢支撑数量正确无误,施工单价随公司定的主合同计算。2.现场只负责核实数量。该补充协议签订后,顺力公司进场施工。 2021年10月10日,顺力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壹腾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板桩补充协议(二)》,内容为:此补充协议所产生费用依双方于2021年9月9日原合同单价计费。包含钢板桩打拔施工费、打桩机进出场拖车费、钢支撑施工费等诸项。所产生费用以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一、打桩机进场费:2次×6000元/次=12000元(进出场时间2021年10月7号打桩机进场,2021年10月9号退场);二、钢板桩施工费:12米钢板桩59支。59支×360元=21240元。(施工区域:基坑西侧30支,基坑南侧29支);三、钢板桩租金59支×8元/支/天×30天=14160元(划掉);以上三项合计:47400元。以实际用量结算并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工程包含机械打拔费、钢板桩桩机进出场两次运费。四、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接甲方通知安排桩机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款/元整。甲方通知乙方拔桩前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即/元整。五、补充协议生效与终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毕,款项结算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在甲方代表处签字,顺力公司加***,李自强在乙方代表处签字。李自强在该协议上备注:1.钢板桩数量正确无误,单价随公司定主合同计算。2.现场只负责核实数量。 上述补充协议(一)、(二)签订后,顺力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做法为:钢板桩做上下两层围檩,每层围檩均做四侧,每层围檩用四个2.2米的八字撑支撑,每层围檩均做十字撑,钢围檩用料159.2米。2021年10月15日顺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自强、壹腾公司现场负责人**委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可知,顺力公司按约完成施工,确认单也记载“数量无误,钢板桩、钢支撑符合要求”。 案涉基坑的西北边3-5米处有一污水池。2021年10月19日,顺力公司(乙方、承包方)与壹腾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板桩补充协议(三)》,内容为:此补充协议所产生费用依双方于2021年9月9日原合同单价计费。包含钢板桩打拔施工费、打桩机进出场拖车费、钢支撑施工费等诸项。所产生费用以实际发生量据实结算。一、打桩机进出场费:2次×6000元/次=12000元(进出场时间2021年10月19号打桩机进场,2021年10月20号退场);二、钢板桩施工费:12米钢板桩34支,34支×360元=12240元。(施工区域:基坑西侧上方污水池支护34支);三、钢板桩运费34支×150元/支=5100元;四、钢板桩租金34支×8元/支/天×30天=8160元;以上三项合计:37500元。以实际用量结算并含9%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次工程包含机械打拔费、钢板桩桩机进出场两次运费。五、付款方式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接甲方通知安排桩机进场,甲方预付工程款/元整。甲方通知乙方拔桩前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即/元整。六、补充协议生效与终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完毕,款项结算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在甲方代表处签字,顺力公司加***,李自强在乙方代表处签字。李自强在该协议上备注:1.钢板桩数量正确无误,单价随公司定主合同计算。2.现场只负责核实数量。补充协议签订后,顺力公司进场施工,根据2021年10月20日顺力公司现场负责人李自强、壹腾公司现场负责人**委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可知,顺力公司按约完成施工,确认单也记载“经甲方确认,施工数量无误,施工区域符合要求,无需调整”。2021年10月17号的***板桩退场确认单显示因基坑塌方钢支撑埋在泥里,缺少3.4米型钢。2021年12月17日的***板桩退场确认单显示钢围檩损耗8米,顺力公司李自强称该8***腾公司打柱子时将十字撑的出头嵌入了水泥柱,导致钢围檩无法拔出而损耗,**委对该损耗原因予以认可。 2021年12月14日,顺力公司向壹腾公司出具《焦作沁阳总干河末端与一污厂管网连通工程***板桩费用结算单》,载明:一、合同费用:1.原合同金额155000元;2.补充合同(一)金额100500元;3.补充合同(二)金额33240元;4.补充合同(三)金额37500元,小计326290元。二、钢板桩租金:1.2021年9月9号进场12米钢板桩92支,9米钢板桩30支。计122支。2021年12月14号退场122支。计97天。减去合同约定30天租金。产生67天。122支×8元/支/天×67天=65392元。2.2021年10月3号进场12米钢板桩5支。2021年12月14号退场5支。计72天。减去合同约定30天租金,产生42天。5支×8元/支/天×42天=1680元。3.2021年10月19号进场12米钢板桩34支。2021年12月14号退场34支。计57天。减去合同约定30天租金。产生27天。34支×8元/支/天×27天=7344元。三、钢支撑租金1.2021年9月9号进场400*400H钢支撑92米。2021年10月17号退场。400*400H钢支撑88.6米,计39天,减去合同约定30天租金,产生9天。92米×3元/米/天×9天=2484元;钢支撑丢失3.4米(折合0.68吨)×4000元/吨=2720元;2.2021年10月3号进场400*400H钢支撑159.2米。2021年12月14号退场400*400H钢支撑151.2米。计71天,减去合同约定30天租金,产生41天。159.2米×3元/米/天×41天=19581.6元。钢支撑损失8米(折合1.6吨)×4000元/吨=6400元。总结算费用:431891.6元。2021年9月11号支付44500元;2021年11月4号付80000元。462131.6-44500-80000=307391.6元。顺力公司代表李自强、壹腾公司代表**委签字摁印,**委在甲方(**)上方备注“数量无误”。顺力公司称2022年1月27日壹腾公司支付了30500元,剩余工程款276891.6元未付。 庭审中,壹腾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1.***板桩倒塌、基坑坍塌的原因是什么,与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自的原因力是多少;如存在因果关系,***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是多少?2.设备房倒塌的原因是什么,与***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设备房倒塌造成的设备房及设备房内的设施损失各是多少?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2023年3月31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1.对***板桩倒塌、基坑坍塌的原因是什么可以鉴定,但对与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自的原因力是多少无法鉴定;2.对设备房内的设施损失是多少属于资产评估类鉴定,我机构无法鉴定。2023年5月12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众惠﹝2023﹞质鉴字104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涉案***板桩倒塌、基坑坍塌的原因为:钢板桩因中间部位未设内支撑,在四角设置的八字撑间距也过大,自身整体稳定性不足,随着开挖深度的增加,嵌固深度减少,构件嵌固段上的基坑内侧土反力合力小于作用在挡土构件上的主动土压力合力,钢板桩因承受土压力作用不足出现变形、倾斜,最终支护体系失稳破坏,失去对基坑的支护作用,导致基坑坍塌。2.设备房倒塌的原因为:案涉基坑开挖深度远大于基坑至设备房净距,基坑未采用可靠的支护措施,支护作用失效并坍塌,支撑设备房荷载的地基土在基坑一侧失去约束,在基底压力的影响下,地基土产生压缩变形,导致设备房出现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后发生倒塌。设备房倒塌与***板桩倒塌、基坑坍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3年5月16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众惠﹝2023﹞建造鉴字00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征求意见稿,鉴定意见为***板桩倒塌、基坑倒塌造成的损失为43328.18元。壹腾公司提出异议,1.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再生料的单价3.683元过低,不符合客观实际,单价应按其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75元计算。2.征求意见稿中遗漏了壹腾公司已完成的混凝土垫层15346.81元和筏板钢筋损毁损失144635.89元。2023年6月2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壹腾公司的上述异议进行回复,1.《单位工程人材机汇总表》中,材料名称为“再生料”的单价有异议:依据“沁阳市中意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总干河项目/运费砂石)再生砂石款3775元、捷坤(**)机械费用劳务结算单再生料运费2025元”计算。2.建筑工程造价中遗漏申请方已完成的混凝土垫层15346.81元和筏板钢筋损毁损失144635.89元两项:现场勘验时未提出,也未见相关证明材料,故未计取。3.6月2日转交的补充资料——再生料价款:回复同第一条。2023年6月2日,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河南众惠﹝2023﹞建造鉴字(Z)104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三)鉴定分析……3.因设备房倒塌后重建,原设备房已不存在,不再出具原设备房损失的鉴定意见。……六、鉴定意见***板桩倒塌、基坑倒塌造成的损失为43328.18元。壹腾公司支付45000元鉴定费。 2023年6月8日,壹腾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求事项为:1.对***板桩倒塌、基坑倒塌造成的损失是多少?2.设备房倒塌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具体理由为:认为河南众惠﹝2023﹞建造鉴字(Z)104号建筑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再生料单价错误、没有对基坑水泥垫层以及设备房倒塌造成的损失出具鉴定意见。该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告顺力公司与被告壹腾公司签订的《***板桩承包合同》《***板桩补充协议》(一)、(二)、(三),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顺力公司、壹腾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二、顺力公司、壹腾公司对案涉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责任比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壹腾公司在询价多家公司的前提下,向顺力公司提供了具体的用料清单(其中内撑共计92米,八字撑2米,共6个八字撑),随后双方签订了《***板桩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支撑围檩暂定92米。根据上述合同要求,顺力公司进行了施工,其中上层围檩南侧未做,两层围檩使用了6个2米的八字撑,两层围檩中间未做十字撑。顺力公司下层围檩施工结束后退场,壹腾公司继续挖土。根据**委和顺力公司李自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李自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委将钢板桩倾斜的问题告知了李自强,而李自强以“自己在郑州来不及”为由未及时尽到维修补救义务,造成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设备房倒塌、设备损坏的严重后果。参考鉴定意见,钢板桩倒塌、围檩倒塌的主要原因为钢板桩未设内支撑,在四角设置的八字撑间距也过大,自身整体稳定性不足。设备房倒塌的主要原因为案涉基坑开挖深度远大于基坑至设备房净距,基坑未采用可靠的支护措施,支护作用失效并坍塌,地基土产生压缩变形,导致设备房倒塌。一审认为,顺力公司作为专业的钢板桩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理应预测到钢板桩未设内支撑以及使用的八字撑间距过大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在壹腾公司初步限定用料的情况下,顺力公司没有基于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与壹腾公司沟通用料及施工细节问题,径行按照壹腾公司的用料要求完成了施工,未尽到规范施工、谨慎注意义务,在钢板桩出现倾斜问题时亦未尽到及时修复补救义务。反观壹腾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等,亦应具备钢板桩施工、基坑挖掘施工的基础知识及相关实践经验,理应预见到用料不足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未尽到谨慎注意、监督管理义务,顺力公司退场后仍继续对基坑进行挖土,进一步加大了案涉工程的安全隐患风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顺力公司的二次施工费用、壹腾公司填埋基坑、重新挖掘基坑的费用、赔偿设备及设备房的损失,结合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及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顺力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70%的责任,壹腾公司对上述损失自负30%的责任。对于壹腾公司辩称的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主要由顺力公司的打桩质量不合格、使用的围檩有焊接口、焊接质量不合格等所导致,与意思很法院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不符,不予采纳。 三、关于顺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顺力公司李自强与**委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的《***板桩费用结算清单》,**委在甲方(**)的上边标注“数量无误”,**委确认了钢板桩、钢支撑的数量及进退场时间,确认了钢支撑损失的数量、赔偿单价。结合《***板桩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二)、(三)的约定,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第一,合同约定的费用问题。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为155000元,壹腾公司同意全额支付,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补充协议(一)、(二)、(三)的工程款100550元、33240元、37500元,系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所造成的二次施工的实际损失,根据上述责任比例的分析意见,壹腾公司应支付顺力公司30%即51387元。工程款合计206387元。壹腾公司辩称顺力公司应全额承担二次施工费用,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第二,钢板桩、钢支撑的租金问题。结算单中**委确认了钢板桩、钢支撑的数量及进退场时间,结算单中的租金单价、租金计算方式与《***板桩承包合同》的约定一致,第一次开始施工(2021年9月9日)到第二次开始施工(2021年9月30日)的间隔没有超过30天,该合同中已包含30天的租金,无需另行计算租金。后因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需要二次施工导致钢板桩、钢支撑的租赁期限延长,相应产生的租金亦为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即钢板桩的租金为65392元、1680元、7344元,钢支撑的租金为2484元、19581.6元,合计为96481.6元,壹腾公司应支付30%即28944.48元。 第三,钢支撑丢失、损失的费用问题。结算单中双方确认钢支撑单价为4000元/吨,丢失3.4米,价值2720元,系因基坑塌方、钢支撑被埋在泥里所造成的损失,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对此壹腾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即816元;钢支撑损失8米,价值6400元,该损失因壹腾公司打柱子时将十字撑的出头嵌入了水泥柱,导致钢支撑无法拔出而损失,因壹腾公司的施工不当而产生,不属于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造成的损失,对此壹腾公司应全额赔偿。以上合计7216元。 以上费用合计242547.48元,扣除壹腾公司已支付的155000元,剩余87547.48元工程款,壹腾公司应予支付。壹腾公司辩称其没有授权**委办理结算手续,**委无权确认工程款事宜。一审法院认为,**委作为壹腾公司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参与《***板桩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二)、(三)的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其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壹腾公司承担。故,对壹腾公司的辩解不予采纳。 四、关于顺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顺力公司作为专业钢板桩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后进行二次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因二次施工、设备房及设备款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付款条件暂不成熟,且顺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大过错。故,顺力公司主张壹腾公司按照未付工程款的30%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顺力公司要求**委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委作为壹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参与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现场监工等过程,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壹腾公司承担。故顺力公司要求**委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壹腾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问题。第一,鉴定意见书显示***板桩倒塌、基坑倒塌造成的损失为43328.18元,根据上述第二个问题的分析意见,顺力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0329.73元。壹腾公司认为该损失鉴定数额过低,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具体理由已在证据认定部分予以阐述,在此不再赘述。第二,根据证据分析认定部分的意见,壹腾公司因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造成设备及设备房损坏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4191(217500+6691)元,顺力公司承担70%即156933.7元。第三,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壹腾公司在工程用料、现场监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案涉工程延误工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壹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的5%向顺力公司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壹腾公司实际支付鉴定费45000元,参考鉴定意见及本院酌定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酌定顺力公司支付壹腾公司鉴定费31500元。综上,顺力公司应赔偿壹腾公司经济损失218763.43元。对于壹腾公司要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547.48元;二、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8763.43元;三、驳回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699元,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10元,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89元;反诉费3644元,河南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3元,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1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顺力公司与壹腾公司签订《***板桩承包合同》及《***板桩补充协议》(一)、(二)、(三),承包案涉总干河末端与一污厂管网联通工程,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应解决以下焦点问题: 一、双方的责任比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发包方交付合格的建筑工程。根据鉴定意见,案涉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的主要原因是钢板桩未设内支撑,在四角设置的八字撑间距也过大,自身整体稳定性不足。设备房倒塌的主要原因是案涉基坑开挖深度远大于基坑至设备房净距,基坑未采用可靠的支护措施,支护作用失效并坍塌,地基土产生压缩变形,导致设备房倒塌。顺力公司称以上原因均可以归结为壹腾公司提供的施工方案不合理,顺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壹腾公司要求的施工用料仅为“暂定”,而顺力公司作为专业的钢板桩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理应预测到钢板桩未设内支撑以及使用的八字撑间距过大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但其并未及时与壹腾公司进行沟通解决,径行按照壹腾公司的用料要求进行施工,未尽到规范施工、谨慎注意义务,最终未能向壹腾公司交付合格的工程,壹腾公司初步限定的施工用料问题并不能成为顺力公司的免责事由。另外,在壹腾公司将案涉钢板桩倾斜的问题告知顺力公司时,顺力公司亦未及时尽到维修补救的义务。一审综合以上因素,再结合壹腾公司的过错,酌定顺力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二、损失的认定问题。 (一)施工费用及租金损失。 双方签订的《***板桩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因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双方才签订了《***板桩补充协议》(一)、(二)、(三),重新进行施工,该三份合同系对案涉工程的补救措施,故该二次施工费用及相应产生的租金等应作为损失,一审认定并无不当。顺力公司主张应将第一次施工产生的施工费及租金作为损失并无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板桩补充协议》(三)的施工内容,结合一审**委的陈述,该补充协议系为了防止基坑北面的污水池塌方提前采取的补救措施,由此表明补充协议(三)亦系因案涉基坑坍塌引起的施工,该施工费用及相应租金亦应作为损失。 (二)设备损失。 案涉设备房倒塌,造成设备房内的设备损失,该事实客观存在。对于设备的损失金额,一审壹腾公司提交了沁阳市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乐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废水自动监控基站更新建设合同》、沁阳市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应的转账凭证,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壹腾公司因案涉设备房倒塌,赔偿沁阳市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监控设备损失217500元,一审予以认定正确。顺力公司主张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设备的折旧损坏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无必要,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顺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 如前所述,顺力公司和壹腾公司就案涉钢板桩倒塌、基坑坍塌均存在过错,且顺力公司存在较大过错,一审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对双方主张的违约金均不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68元,由河南顺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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