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352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临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111民初1381号、(2022)辽0111民初1381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后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现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5,832.38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