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868号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龚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