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7477号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合力村黄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149。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工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