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11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众鑫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众鑫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亚 玲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