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6860号之一
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与燎西路交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科环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