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尚拓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尚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491号
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灿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A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MA086YPF1K。
法定代表人:李松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义属,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尚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13层3号(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086016096J。
法定代表人:汤桂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尚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5.5元,由原告安平县互隆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曲艳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繁钰
书 记 员 郭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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