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江西井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清水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4执1078号
申请人:**如,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申请人:江西井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清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560720XJ。
本院因执行保全案件于2020年6月12日冻结了被保全人江西井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保全人已经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井开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建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