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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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1331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镇姚家浜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8BLL5XD。
经营者:***,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干窑镇茆里村洪字圩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成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1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631778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恒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4日立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和解期2个月,扣除相应审限。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