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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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1412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镇姚家浜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8BLL5XD。
经营者:***,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干窑镇茆里村洪字圩4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成法律服务所律法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1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9631778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恒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