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2290号
原告:刘保存,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生,住确山县。
被告:李政伟,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确山县。
被告:河南润豫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龙山大道与火神庙街交叉口东200米路北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6251299T,
法定代表人:王启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
负责人:吴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存与被告李政伟、河南润豫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保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存负担。
审判员 易成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唐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