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5民初275号之三
原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润豫水利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学,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省吉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绍辉,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豫水利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吉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月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