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411号之一
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文星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