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411号
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羽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湖夹滩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0116民初929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