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丁军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锋,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孙江**,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龙,系该镇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3891869.1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982元。本院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达成如下协议:原先由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交由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并处置的12套零2间的安置房,现由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回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并由其处置,处置的房款优先偿还欠付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9万元,上述款项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分6年还清,2022年偿还40万元(6月底前偿还20万元,12月底偿还20万元),2023年起至2026每年偿还90万元,(每年6月底偿还40万元,每年12月底偿还50万元),2027年偿还109万元(6月底前偿还50万元,12月底偿还59万元,案件受理费32982元、执行费41319元由洛南县景村镇人民政府负担,申请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上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102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西尧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