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2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2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洛南县誉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6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07元,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35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履行30000元(已履行),剩余45680元及利息、诉讼费于2023年7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协议履行,按照调解书内容计算利息,对未付的45680元按照调解书付款时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负担20%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21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