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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105行审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知名企业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新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茜、王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土资源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长  任立栋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孟 璐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窦路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