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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钰,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窦长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409至419室。
法定代表人:岳伟,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