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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某某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8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钟钰,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海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凤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窦长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409至419室。
法定代表人:岳伟,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6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外国语实验学校、***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众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