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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26民初36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二建公司工人,现住:永福县。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兴大道建设局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