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1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振林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廣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与孙世云、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41050160610800001097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2335.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061080000109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35.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