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执3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振林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廣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孙世云、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科兴宇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6061080000109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35.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