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81民初9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林州市。
被告:河南京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振林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廣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京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告知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志强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