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870号
原告:***,男,畲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孔 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