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870号 原告:***,男,畲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孔     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