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21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0800791917551A(1-2)。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1MA6U4ATRXE。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陕0118民初188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执行人案件款7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97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 润 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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