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791917551A(1-2)。
法定代表人:王国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4ATRXE。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建设龚长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陕011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97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合议庭合议,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讲和
审  判  员  马**峰
审  判  员  宫美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