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0791917551A(1-2)。
法定代表人:王国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U4ATRXE。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雁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丰汇科技有限公司、***、***、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陕0118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陕0118执异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976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