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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136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5月28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山阳区总部新城二号楼0288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锁。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立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