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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5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金行初字第62号
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624034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织机构代码55834797-8。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海波,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代伯亮,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侯红,市长。
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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