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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法民初字第61号
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申小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被告是郑州人,工作地点在郑州市;其次被告曾因原告拖欠工资事宜向郑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过;三是该劳动争议是经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的工作地点是在郑州市,但是原告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开封市东京大道(开封大学校院内)是在龙亭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万姗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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