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2民初504号
原告:李某,男,195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鼓楼区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开封市东京大道(开封大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624034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