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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正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3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正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森林半岛第**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国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铁塔西街宋韵雅庭**
法定代表人:王晓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封大学校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大炜,该公司董事长。
张红旗于2020年3月23日死亡,其继承人代替其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书玲,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张红旗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会,男,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张红旗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书秀,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张红旗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宇翔,男,199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杞县。系张红旗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雨含,女,200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系张红旗之女。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红旗、李书玲、张继会、张书秀、张宇翔、张雨含、开封正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御装饰公司)、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盟置业公司)、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大管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民终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该司法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单纯以施工单位有资质就能免责,还要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实际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是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所有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共同责任。事故发生前,开发商明知施工单位不具备实际安全施工条件,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后未尽到制止、整改的法定义务,未采取实质措施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有着法定的安全责任义务,明知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强制性安全规范的情况下,不能以施工单位有资质而免责。二、监理单位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法定监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1.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2.1.2规定,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属于临边作业。该规范4.11强制性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2、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技术规范3.1、3.2之规定,高处作业是在距基准面2米或者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基准面指可能坠落范围的最低基准面。
本案施工环境为临边作业,坠落高度在5米多,属于高空作业。完全应该采取置防护栏杆,并应采取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的相关安全措施。本案的监理、建设单位工程部在巡查过程中均对此视而不见,明显未尽到安全义务,监理单位的失职和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认为监理单位和本案没有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和河南开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张红旗,张红旗在涉案工程施工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伤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规定,***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御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海盟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正御装饰公司,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开大管理公司受海盟置业公司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监理,与本案因安全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综上,二审判决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张红旗承担10%的过错责任,***、正御装饰公司承担90%的过错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宏宇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喜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臧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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