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1、张某1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1440号
原告:王某1,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张某1,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住山西省垣曲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垣曲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张某1、***诉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张某1、张智坚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张某1、张智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4元,由原告王某1、张某1、张智坚负担。
审判员 邢  阿  静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智文
书记员     薛桂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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