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泽。
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张润洲。被执行人:解占社,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解占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17)晋0802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解占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解占社银行账户存款(收入)153633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60445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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