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623民初90号
原告:周某,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新城镇东街,身份证号码142131196708176010。
原告:**,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新城镇东街移民村107号,身份证号码140623199102140012。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新城镇东街,身份证号码14213119740409001X。
原告:张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元堡子镇大油坊头村041号,身份证号码142131197509022013。
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北路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296578164。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周某、**、**、张某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周某、**、**、张某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原告已预交),由周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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