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7民初3430号

原告:**,住山西省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1、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诉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原告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等)、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2493.775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2、被告二、被告三在如上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份前,右玉县右平高速公路1标段建设过程中,被告**1联系原告等人给被告二车队开拉料车,一直服务到该路段完工。左权县左涉公路L1合同段项目部二分部建设当中,被告**1又邀原告等人劳作。2020年4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开着拉料车运输石头时,由于路基塌方,原告及其驾驶车辆发生翻滚,导致原告本人受伤。后经120救护车送至左权县人民医院急诊,经检查原告腰2椎体爆裂骨折,由于伤势严重转院至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住院8天,于2020年4月18日出院。住院期间,由原告亲属轮流护理,被告**1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另,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期间,约定工资200元/日,通过现金或微信等方式发放。在被告履行理赔过程中,得知被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投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限额4万元,其他损失限额为40万元。事发后,该保险公司向原告理赔4万元。双方就善后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经咨询相关鉴定机构,原告的伤残可能在十级以上,误工期90-150天,护理期60-90天,营养期60-90天,二次手术费约2.7万元。原告现没有生活来源,父亲、母亲、儿子需要抚养,鉴于以上情况,暂计算伤残赔偿金66524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919.775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27000元,共计162493.775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在给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在施工过程中监管不到位,选任不当,应当与被告**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该责任由被告三承担。因理赔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申请人已经在位于晋中市××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且被申请人起诉的另外二被告单位也均在晋中市。本案依法管辖地应该在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为证明其主张,被告**1向本院提交由榆次区乌金山镇施家凹村黄土坡村民小组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居住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1的住所地位于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黄土坡村胜利北街3排4号,且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均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应由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芝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美荣

书 记 员 逯 倩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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