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军、武文辉,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贵兴,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柞水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6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0元,退回上诉人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闫莉霞
审判员 王金新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函
(2022)陕10民终11号
柞水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2)陕10民终11号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是指:
一、案涉房屋定性为危房事实不清。针对案涉房屋的受损程度,两家鉴定机构分别进行现场勘测,时间相差一年多,测量的有关数据出入不大,说明房屋现状趋于稳定,但两家鉴定机构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你院认定该房屋为危房,需拆除重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房屋损坏赔偿数额的认定事实不清。案涉房屋如果是危房,需拆除重建,应根据该房屋原有的结构、建造时间,结合目前修建自建房屋的市场造价,综合分析认定,但你院酌定40万元,依据明显不足。如果该房屋是部分危房需要加固修复,陕西环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出的修复方案及费用是否合理,应予审查。
三、营业损失的认定事实不清。***陈述其在房屋受损之前无证经营旅馆(客栈),其提供的旅馆房间照片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经营旅馆的事实,你院未予查明。***无证经营,你院对其主张的营业损失予以支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在***未提供旅馆收入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你院酌定5万元的营业损失,是否合理,应予审查。
四、案涉房屋系在修建山柞高速过程中受损,柞水县XX镇类似***房屋受损情况的有四五十家,高速路赔偿标准最高为每平米600元,好多已按标准得到赔偿的群众正在观望等待本案的判决结果,因此,本案如果处理不妥,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后续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以上问题请你院重审时予以考虑。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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