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减交10000元计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徐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