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6********。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妻子),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1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6元,减交10000元计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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