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9执20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1号楼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83462。
法定代表人:黄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商都中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74999765E(1-1)。
法定代表人:冯航飞。
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8)豫0329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应向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9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4415元。因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6日、2022年1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财产情况如下:
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
三、2021年9月10日,向伊川县不动产、伊川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
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河南省伊川县房产于2022年1月6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二次拍卖,以总价1877646.4元成交。
除上述房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公积金等。
四、2021年12月10日,到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商都中路西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找到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
五、2021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航飞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或未履行义务,2021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2年1月20日作出执行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河南龙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航飞处以十五日拘留,未找到被执行人无法实施拘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律师调查令告知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531441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877646.4元,扣除执行费21176元,尚余3457944.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东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执行员 石会林
书记员 胡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