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81民初636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减岭、邓中华,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0年10月1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工业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6W1648J。
负责人:周海东,经理。
被告: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原名: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龙湖一号院1A四层406室。
负责人:刘文帅,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暂定);2、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出租租赁费损失1000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位于项城市鑫苑名城15号楼3单元二楼和一楼邻居。被告**长期不在家,屋内未做防水,2022年8月13日,因被告**二楼屋内热水管道漏水,导致原告一楼的房屋屋顶及墙壁被水浸泡,起皮鼓泡,家具发霉皴裂,家电损坏,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房屋无法使用,也无法对外出租,需要重新装修方能使用。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没有尽到防止损害发生、及时止损、通知等义务,对原告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0年6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屋开发商,应保证房屋质量及屋内设施的质量,现因热水管道漏水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东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