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880号
原告: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插路郝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1893676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51号1号楼4层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783462(3-9)。
法定代表人:位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敏,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恒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固诺金属制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柴宇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