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建材市场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杜思林。
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荆臣。
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9500元、违约金42000元、案件受理费2668.5元、保全费162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461.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