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景耀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执监56号
申请执行人: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建材市场4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杜思林,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荆臣,经理。
申请执行人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义马市法院(2020)豫1281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法院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义马市本地企业,义马市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以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为宜。鉴于之前已经有同类案件指定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属于类案,亦指定该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义马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1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
义马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春才
审 判 员 李会强
审 判 员 肖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任腾飞
书 记 员 赵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