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安阳九久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2304号
原告: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建材市场4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059875U。
法定代表人:杜思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永军(实习律师),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九久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天池村大白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7570737P。
法定代表人:尉宏光,职务:董事长。
原告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九久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文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边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