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

***与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4953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秀丽,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丹,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建材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59875U。
法定代表人杜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艳玲,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盛世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丽、杨小丹,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22日,原被告就国网新乡、信阳、南阳非生产消防、安防项目及国网蒙东消防、安防项目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及合作意向书》,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均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使得被告顺利承接了上述项目,按照原被告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承接项目全部款项后依约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但被告在支付了原告部分技术服务费后就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的付款要求。因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滞纳金、违约金总计4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答辩人没有按照《技术服务合作意向书》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未协助答辩人督促项目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国网蒙东消防、安防项目不到付款节点,不具备付款条件;被答辩人诉求的金额毫无依据,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款项,不存在拒不付款的情形;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金;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及合作意向书》一份,主要载明:项目名称:国网蒙东消防、安防项目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消防法规等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就【国网蒙东消防、安防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消防项目开发、消防维护等技术服务及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向书。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配合乙方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详细、完整的文件资料,进行投标,以利于顺利承接消防项目;2、承接项目后,应尽快和乙方签订正式的《技术服务及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和乙方及项目发包方的约定进行施工;3、负责项目承接后的施工事宣,施工材料和人员投入费用由甲方负责,因项目施工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4、在项目施工完成及发包方付款后,及时、严格的依据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条款和乙方结算,付清乙方的技术服务费用。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前期和项目发包方协商、洽谈、(以甲方的名义)投标等,所需公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甲方承接项目施工后,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消防工程及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检测和维修保养;3、项目施工完成后,(协助甲方)以甲方的名义督促项目发包方及时支付工程款项;4、依据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约定获得技术服务费用。第四条费用结算规则若顺利承接项目,甲方应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项目全部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收到款项净利润的40%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税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要求承担义务,若因一方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2、若甲方承接项目后未和乙方签订正式的《技术服务及合作协议》,应一次性无条件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元:若甲方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未按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逾期在30日以内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3‰的违约责任。第六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和法律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意向书的履行或者不能依照约定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7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技术服务及合作意向书》一份,主要载明:项目名称:国网新乡、开封、信阳、南阳非生产消防、安防项目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消防法规等法律规定,协议双方就【国网新乡、开封、信阳、南阳非生产消防、安防】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的消防项目开发、消防维护等技术服务及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向书。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配合乙方向发包方提供全面、详细、完整的文件资料,进行投标,以利于顺利承接消防项目;2、承接项目后,应尽快和乙方签订正式的《技术服务及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和乙方及项目发包方的约定进行施工;3、负责项目承接后的施工事宜,施工材料和人员投入费用由甲方负责,因项目施工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4、在项目施工完成及发包方付款后,及时、严格的依据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条款和乙方结算,付清乙方的技术服务费用。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前期和项目发包方协商、洽谈、(以甲方的名义)投标等,所需公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甲方承接项目施工后,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消防工程及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消防检测和维修保养;3、项目施工完成后,(协助甲方)以甲方的名义督促项目发包方及时支付工程款项;4、依据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约定获得技术服务费用。第四条费用结算规则若顺利承接项目,甲方应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项目全部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所收到中标价款款项的24%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税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的要求承担义务,若因一方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2、若甲方承接项目后未和乙方签订正式的《技术服务及合作协议》,应一次性无条件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元:若甲方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未按本意向书(或另行签订的正式合同)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逾期在30日以内的,应按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应付款项3‰的违约责任。第六条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和法律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意向书的履行或者不能依照约定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提交国网蒙东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22份,提交国网河南省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11件,被告认可系原告投标洽谈的有如下4份:
1、2019年8月9日,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发包方)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乙方(承包方)河南盛世天河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国网新乡供电公司2019年南办公楼消防供水系统维修。承包范围: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维修等。总工期20日,开工日期2019年8月12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31日。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本合同价款总额为30万元,被告在乙方处签章,联系人为***。被告认为该合同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质保期12个月,合同质保期未满,盛世天河未收到全部款项,未到给***付款的时间。
2、2019年8月9日,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2019年消防气体灭火装置-维护保养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委托单位)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乙方(维保单位)河南盛世天河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国网新乡供电公司2019年消防气体灭火装置维保。维护保养服务的工作范围:计量室、互联网部、调度等部门在非生产场所的气体灭火装置。合同有限期为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本合同价款总额为66.78万元,被告在乙方处签章,联系人为***。被告认为依约应当支付***16万元,但***从被告处取得的款项已经完全超过该金额。
3、2019年8月22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消防器材-维修保养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委托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乙方(维保单位)河南盛世天河实业有限公司,维修项目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的消防器材维修,维修保养服务的工作范围:公司生产综合楼、调度综合楼、开发区办公楼、向阳路办公楼、物资仓库、配电专业办公楼、地下车库、后勤班组楼,会议中心等办公及服务类场所。合同有效期为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本合同价款总额为16.95万元,被告在乙方处签章,联系人为***。被告认为业主尚未完全付款,未到给***付款的时间。
4、2019年8月22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委托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乙方(维保单位)河南盛世天河实业有限公司,维修项目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维修保养服务的工作范围:公司生产综合楼、调度综合楼、开发区办公楼、向阳路办公楼、物资仓库、配电专业办公楼、地下车库、后勤班组楼,会议中心等办公及服务类场所。合同有效期为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合同价款总额为24.38万元,被告在乙方处签章,联系人为***。被告认为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有效期未满,被告未收到全部款项,未到向***付款的时间。
被告委托李莉平向原告转款,2018年12月21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8805元;2019年1月25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40000元;2019年2月16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50000元;2019年3月7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10000元;2019年4月11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10000元;2019年4月25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57346元;2019年5月10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50000元;2019年5月31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40000元;2019年7月18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10000元;2019年9月28日,李莉平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20000元;2019年9月30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223000元;2019年10月15日,李莉平通过银行账户向原告转款20000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杜思林账户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转账40813元。以上共计579964元。
原告庭审中陈述,国网新乡的技术服务意向书中国网信阳平桥,国网南阳桐柏县项目做了,开封的还没有做,诉请400万是根据省内项目中合同中标价的24%,蒙东项目是估算利润的40%。
庭后本院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账,双方代理人仍然对账目不清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的责任包含一要负责前期和项目发包方协商、洽谈促成被告承接项目,二要督促项目发包方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在被告收到发包方支付的项目全部款项后方可按约获得服务费。现原告提交国网蒙东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22份,提交国网河南省项目相关合同复印件11件,除上述被告认可的四份合同外,其他合同原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是通过***洽谈的,被告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认可的上述四份合同,2019年8月9日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合同》、2019年8月22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消防器材-维修保养合同》、2019年8月22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非生产场所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均尚未到付款节点,被告对此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故本院对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对于2019年8月9日国网新乡供电公司与被告签订《(非生产性设备/设施)国网新乡供电公司2019年消防气体灭火装置-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价款总额为66.78万元,依照原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60272元服务费,被告通过李莉平、杜思林账户已向原告账户转账579964元,原告认为该转账与本案无关,但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转款性质也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告向原告转款数额已远超应付数额,故本院对此部分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证据不足,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 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马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