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中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晶,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变荣,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盂县人民法院(2019)晋032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5.35元,减半收取8052.675元,由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永生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张敏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