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2621号之二

原告: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王吴村273号。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张滨湄,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栋B座6层。

法定代表人:裴卓非,该公司经理。

被告:**汾,男,汉族,1988年2月22日生,山西省太原市居民。

原告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42元,减半收取123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林卫红

人民陪审员  郭学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