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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热电有限公司与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民初974号 原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3519330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77527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