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4998号
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贯路603号7号楼3户(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7752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142430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