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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泰汇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304号
原告: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1118号-295。
法定代表人:袁卫军。
被告:上海国泰汇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国泰汇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本院发现,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主体材料,原上海国泰汇商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