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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克渗锦高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本院无法扣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加石
审判员  陈 艾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春艳